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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

2019-04-26

各相关单位:

为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,教育部办公厅近日印发了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》(教技厅函〔2019〕37号)(附件1),教育部科技司下发了《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》(教技司〔2019〕136号)(附件2),对加强高校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。根据《通知》要求,各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,结合本单位实际,参照

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(2019)》(附件3),按《通知》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本单位实验室及相关场所安全检查、隐患整改并写出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报告》(附件4),确保实验室安全和校园稳定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1、各相关单位要按照“党政同责、一岗双责、齐抓共管、失职追责”的要求,结合自身实际情况,制定安全自查方案,做好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和自查自纠工作的落实。对于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做到责任到人、及时整改、不整改到位不销账。《自查自纠报告》于5月15日前报送综合实验中心。

2、各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实验用房情况(含教学和科研)进行清理,务必落实到每一个房间,杜绝外借、出租、挪用、占用、违规开展中试实验等情况。所有实验房间都需明确安全责任人、危险源类别,填写《河北大学实验用房情况表》(附件5),于5月15日前报送综合实验中心。

3、各相关单位组织好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,特别是涉及管控类危险化学品、危险性设备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(参考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)等科研项目,没有达到防护要求的应暂停实验。今后科研立项必须附《河北大学科技项目安全风险自评表》(附件6),通过立项后,报相关部门备案。评估评价报告(包括评估评价方案、安全风险自评表和整改情况)按学科领域于5月15日前分别报送科学技术处、社会科学处和综合实验中心。

注:纸质版有各单位主管领导签字,加盖单位公章,交各主管部门,电子版发送至各主管部门预留邮箱。

综合实验中心电话:5079577,邮箱syb@hbu.edu.cn

科学技术处电话:5079605,邮箱kj1115@hbu.cn

社会科学处电话:5079611,邮箱hbuskc@126.com

综合实验中心

安全工作处

科学技术处

社会科学处

2019年4月26日

附件:

1、附件1: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.doc

2、附件2:教育部科技司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.pdf

3、附件3: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(2019).doc

4、附件4: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报告.doc

5、附件5:河北大学实验用房情况表.xlsx

6、附件6:河北大学科技项目安全风险自评表.doc